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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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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WJ-CF-005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1997年12月29日)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2010年12月4日)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文昌市物价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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