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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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CF-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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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经营者制定价格不按规定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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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2011年1月14日颁布)
第十条第二款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制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并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公布其备案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第四款旅行社主要旅游产品报价应当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价格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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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昌
市
物
价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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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物价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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