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
政
处
罚
WJ-CF-007
对景区景点团体票价优惠高于规定幅度的处罚
【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2011年1月14日颁布)
第七条第三款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第十七条旅游景区景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出售的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物价检查所
文昌市物价所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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