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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和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发布时间:2016-07-21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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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WJ-QZ-0003

强行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和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2010年12月4日)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文昌市物价检查所具体负责

强行对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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