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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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C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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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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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2009年12月29日公布)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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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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