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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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CF-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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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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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规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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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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