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三)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四)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
(五)对所属辖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
(六)对所属辖区内动物疫病疫情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年度生产规划、计划、任务落实,并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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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年度生产规划、计划、任务落实,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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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畜牧业资源区划和畜牧可持续发展工作,协调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的宜牧用地的综合开发与利用以及优质地方畜禽品种的保护和管理 |
组织畜牧业资源区划和畜牧可持续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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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的宜牧用地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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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地方畜禽品种的保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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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点组织畜牧科研课题和牧业实用新技术项目的遴选,做好畜牧业技术推广和农村畜牧业实用新技术的培训工作,并组织做好各项“畜牧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工作 |
组织畜牧科研课题和牧业实用新技术项目的遴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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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畜牧业技术推广和农村畜牧业实用新技术的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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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做好各项“畜牧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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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实施畜牧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畜禽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市内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的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
组织实施畜牧业各产业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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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畜禽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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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市内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的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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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全市畜牧业科技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畜牧业的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 |
组织全市畜牧业科技人员的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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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畜牧业的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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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种畜禽管理工作,做好我市草地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
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种畜禽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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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我市草地的保护和开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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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组织对全市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典型的培育示范和推广工作 |
负责组织对全市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典型的培育示范和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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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
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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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对本市口岸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依法对进出我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和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实施监督检查 |
负责对本市口岸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
由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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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进出我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和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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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对全市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等的饲养、生产、经营、屠宰、加工、销售、运输、储藏的场所和活动实施检疫和防疫监督。负责对规模饲料场、孵化场、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对兽医行政部门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提出初审意见 |
负责对全市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排泄物等的饲养、生产、经营、屠宰、加工、销售、运输、储藏的场所和活动实施检疫和防疫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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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规模饲料场、孵化场、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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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医行政部门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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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制定全市动物卫生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 |
负责制定全市动物卫生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等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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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 |
12 |
负责依法打击和查处违反有关动物卫生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负责决定《动物防疫法》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工作 |
负责依法打击和查处违反有关动物卫生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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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决定《动物防疫法》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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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全市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
负责全市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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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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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拟订兽医、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
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拟订兽医、动物防疫、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
由文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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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研究提出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预防控制规划、扑灭计划、应急预案及建议,指导、监督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指导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
研究提出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预防控制规划、扑灭计划、应急预案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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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指导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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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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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全市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负责动物疫情收集、汇总、分析及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全市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和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
负责全市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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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动物疫情收集、汇总、分析及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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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建设和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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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实验室诊断,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的市级确认;指导、协调镇、办事处兽医站兽医实验室动物疫情诊断工作 |
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实验室诊断,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的市级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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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镇、办事处兽医站兽医实验室动物疫情诊断工作 |
19 |
协助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安全监督工作 |
协助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安全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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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畜禽标识管理工作 |
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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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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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组织开展有关技术研究、学术交流和负责行业技术培训工作 |
组织开展有关技术研究、学术交流和负责行业技术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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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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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协助市畜牧兽医局行政管理部门拟订全市畜牧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指导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的畜牧技术推广业务工作 |
协助市畜牧兽医局行政管理部门拟订全市畜牧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规划 |
由文昌市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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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的畜牧技术推广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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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承担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畜禽品种的初审、登记、引进、繁育、推广工作、对畜牧行政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提出初审意见 |
承担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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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相关畜禽品种的初审、登记、引进、繁育、推广工作、对畜牧行政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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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承担畜牧养殖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畜禽品种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养殖小区标准、饲养技术规程的制定工作 |
承担畜牧养殖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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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畜禽品种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养殖小区标准、饲养技术规程的制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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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开展牧草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畜牧技术培训与合作交流工作,指导畜产品加工工作 |
负责开展牧草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畜牧技术培训与合作交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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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畜产品加工工作 |
27 |
组织畜牧科技科研课题和牧业实用新技术项目的遴选,做好畜牧科技推广和农村畜牧实用新技术的培训工作,并组织做好各项畜牧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为畜牧业发展提供科研与技术支持 |
组织畜牧科技科研课题和畜牧业实用新技术项目的遴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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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畜牧科技推广工作和农村畜牧实用新技术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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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做好各项畜牧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为畜牧业发展提供科研与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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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负责组织对全市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典型的培育示范和推广工作 |
组织对全市高产、优质、高效畜牧业典型的示范和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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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二、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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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管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畜禽养殖等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条; 2、《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
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在对该市某水产养殖场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水产养殖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直接使用了从其它市某兽药生产企业购买的原料药。据此,该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处罚。同时,将相关情况通过通报市畜牧局。市畜牧局接到通报后,联合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人员对违规销售原料药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责令该兽药生产企业立即改正,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罚,制止了违法销售和使用原料药的行为,有效防止了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等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
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 |
负责水产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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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畜禽产品等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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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安全监管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负责奶畜饲料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奶制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牛奶存在兽药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对不合格商品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工商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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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工商局 |
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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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负责提供农业保险品种开发、防灾减灾等方面技术支持 |
《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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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实际和农户需求,拟开发生猪保险品种。市保险公司提出初步实施方案,由畜牧兽医局组织农业、保监、财政、气象等部门深入调研,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具体实施。 |
市财政局 |
负责安排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保险经营机构,并进行年终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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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大动物疫病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 |
1、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调整文昌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十七条 |
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市畜牧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畜牧局联合农业局、市卫生局对疫区易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进行扑杀,消毒;清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疫区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林业局加强对疫区飞禽流行病学的监控;市民政局提供救援物资保证疫区民生工作,市交通局把关疫区车辆的出入检查,防止带病动物带离疫区市财政局做好对扑杀动物的畜主补偿工作。 |
清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验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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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业局 |
协助、指导动物防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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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林业局 |
负责特种动物防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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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民政局 |
负责封锁疫区民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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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防疫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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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卫生局 |
协同畜牧行政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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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疫区交通运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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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由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负责屠宰场屠宰、加工等环节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3、《动物检疫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公安局三部门联合行动,重点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执法人员除查获并捣毁了我市的生猪私宰点,没收私宰生猪产品2头、屠宰工具一批外,还在某市场查扣了287公斤无证章猪肉。被查扣的生猪产品全部存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冻库并处理。 |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销售、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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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外引进活体肉用动物的监管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由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
按照规定对引入我省的动物进行监管,打击非法经营省外肉用活体动物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八十四条。 2、《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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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车号为*****的货车在某码头装运偷运到我市的活羊,遂要求其接受检查,驾乘人员拒绝检查,并驾车逃跑。执法人员一边驾车跟随,一边报警,请求公安部门协助拦截。该车强行冲过本市公安设立的第一道拦截卡,在上高速的匝道上被拦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当即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现场勘验,制作询问笔录、证据保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隔离该批活羊,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对驾乘人员进行拘留。 |
文昌市公安局 |
相关责任人如涉及犯罪,公安部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厅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畜产品生产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畜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巡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
(三)分析会商。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
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厅。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农业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二)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
(四)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五)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市性检查2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三)根据疫苗使用量、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密度进行评估;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成检查组;
(三)对相关各自然村、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
(四)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记等法定职责的,按照《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
畜牧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畜禽、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畜牧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畜牧生产安全,落实畜牧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畜牧兽医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专项执法行动,随机抽取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与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畜牧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畜牧生产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畜牧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畜牧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畜牧业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对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畜牧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畜牧业投入品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畜牧投入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五)对所属辖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
(由文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属辖区内开展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二)畜禽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三)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四)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巡查。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养殖过程中各项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辖区内的规模场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对照《动物防疫审查办法》,对生产主体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落实进行逐项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执法处罚。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二)各生产主体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三)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六)对所属辖区内动物疫病疫情的监管
(由文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属辖区内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防疫工作。
(二)实验室检测。
(三)配合畜牧局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验室血清学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二)各根据要求自查,按要求填写相关自查表格后上报。
(三)安排工作人员到点进行清点、采样、核实。
(四)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检查、检测不合格的血清按照相关规定不允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提供畜牧技术服务和培训 |
组织基层畜牧工作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63225107 |
2 |
开展畜牧业业鉴定和检测 |
开展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63225107 |
3 |
受理畜牧业投诉举报 |
畜产品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兽药、饲料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监督举报电话; |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63225017 |
4 |
畜禽出岛检测 |
口蹄疫、瘦肉精 |
由文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 |
63225107 |
5 |
畜牧技术咨询、推广服务 |
为养殖户提供畜牧养殖方面技术咨询及技术推广服务 |
文昌市畜牧技术推广站负责实施 |
63225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