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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2016-06-21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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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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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给付

 

NB-JF-0001

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

第八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一)制度(指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同)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第十三条: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文昌市农保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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