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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2016-06-21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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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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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QT-000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

第十二条:在同一时期内,参加两份及两份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由本人与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退。在不同时期内,参加两份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接续。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

第六条第二款:纳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1.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应将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2.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暂存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

文昌市农保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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