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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发布时间:2016-07-19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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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HW-XK-000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5年3月1日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布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文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1、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申请材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3份,加盖公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复印件(1份);新建工程、装修工程、道路工程施工图纸(1份)交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交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有关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的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证明材料(1份);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材料(1份)。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5年3月1日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7、责任人:符展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吴燕敏

办公室主任


1个工作日

审查

符传昭

业务室主任


3个工作日

审核

方奇

副局长


3个工作日

审批

符展

局长


5个工作日

办结

符传昭

业务室主任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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