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证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①具有补建、迁移、改建方案;②有临时性过渡措施;③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申请材料:①城市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关闭、闲置审批表(3份,加盖公章);②权属关系证明材料(1份);③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1份);④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1份);⑤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1份);⑥拟新建设施设计图(1份);⑦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
办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23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并施行)
7、责任人:符展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吴燕敏 |
办公室主任 |
13707549365 |
1个工作日 |
审查 |
符传昭 |
业务室主任 |
13976033105 |
3个工作日 |
审核 |
方奇 |
副局长 |
15120859990 |
3个工作日 |
审批 |
符展 |
局长 |
13876630555 |
5个工作日 |
办结 |
符传昭 |
业务室主任 |
13976033105 |
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