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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19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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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HW-XK-0002

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23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并施行)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1、事项名称: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证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具有补建、迁移、改建方案;有临时性过渡措施;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

申请材料:城市环卫设施迁移、拆除、关闭、闲置审批表(3份,加盖公章);权属关系证明材料(1份);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1份);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1份);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1份);拟新建设施设计图(1份);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份)。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23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并施行)

7、责任人:符展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吴燕敏

办公室主任

13707549365

1个工作日

审查

符传昭

业务室主任

13976033105

3个工作日

审核

方奇

副局长

15120859990

3个工作日

审批

符展

局长

13876630555

5个工作日

办结

符传昭

业务室主任

13976033105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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