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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20 16: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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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12

行政处罚

GS-CF-0012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二、三款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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