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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发送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20 16: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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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8

行政处罚

GS-CF-0008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发送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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