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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以及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20 17:03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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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13

行政处罚

GS-CF-0013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以及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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