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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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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CF-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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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以及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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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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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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