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50
行政处罚
GS-CF-0050
对中外合作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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