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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和运输工具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6-29 17: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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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强制

GS-QZ-0011

 

对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和运输工具的查封、扣押

【地方法性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先行查封或者扣押本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和运输工具;并应当于查封、扣押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须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工作日。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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