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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传销行为的相关证据、财物、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6-29 17: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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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强制

GS-QZ-0002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相关证据、财物、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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