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行政强制 |
GS-QZ-0006 |
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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