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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查封

发布时间:2016-06-29 17: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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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强制

GS-QZ-0013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查封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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