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行政强制 |
GS-QZ-0013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查封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