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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相关证据和违法物品的扣押、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发布时间:2016-06-29 17: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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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强制

GS-QZ-0010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相关证据和违法物品的扣押、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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