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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

发布时间:2016-06-30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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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确认

GS-QR-0001

动产抵押登记

 

 

 

 

 

【部门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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