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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发布时间:2016-06-30 10: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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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其他类

GS-QT-0004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所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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