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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发布时间:2017-04-10 15:04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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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5

其他类

GS-QT-0005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

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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