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二)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四)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五)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六)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制度
(七)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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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黎药,下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拟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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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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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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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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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海南省食药局《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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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海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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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辖区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负责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测工作。 |
掌握分析食品生产经营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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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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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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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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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各项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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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工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2 |
负责辖区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负责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测工作。 |
组织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工作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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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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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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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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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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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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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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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学校食堂春、秋季开学期间专项检查工作和学校周边专项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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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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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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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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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食用大桶水”、“标签标示”专项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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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走私冻肉专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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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开展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做到“日检日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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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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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化妆品标准,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化妆品标准,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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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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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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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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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本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用辅料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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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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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飞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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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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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物滥用与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
负责药物滥用与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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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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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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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检查我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通报我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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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审批 |
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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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包括中药材种植)、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 |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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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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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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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本省黎药、中药材和海洋药物地方标准。 |
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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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本省黎药、中药材和海洋药物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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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本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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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广告进行审查备案,依法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广告;依法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信息。 |
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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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实施监管。 |
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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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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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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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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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药品追溯的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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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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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药品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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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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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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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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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及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及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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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稽查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充分发挥食药“联打办”良好效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导协调和监督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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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承担上级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
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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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企业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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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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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查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以及查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在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通过监督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等多种形式,加大稽查办案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18 |
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抽样。 |
按照抽样程序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国家、省抽样任务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19 |
负责对辖区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突发食品药品不良事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 |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技术处理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相关违法进行查处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20 |
参与组织实施辖区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安全保障工作。 |
根据省局、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参与组织实施辖区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安全保障工作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21 |
监督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产品的召回工作。 |
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22 |
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进行监测。 |
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广告监测,并对食品药品广告信息服务和交易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稽查,并严厉查处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23 |
负责对互联网食品药品等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稽查。 |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监管互联网销售食品药品行为,严格准入,从严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24 |
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快速检测工作。 |
按照食品、药品、化妆品快速检测程序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快速检测任务,并对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及时处理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25 |
依法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上级机关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依法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上级机关部门交办的违法案件,加大稽查办案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26 |
受理消费者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 |
按照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和要求,技术处理省局转办的投诉举报事件,并及时向省局报告和向举报人反馈 |
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承担 |
二、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
承担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食品原料存在农药残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理后,同时向市农业局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市农业局 |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从种植至销售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环境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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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
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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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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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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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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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通环节) |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
1、《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5、《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市农业局 |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从种植至销售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环境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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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 |
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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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对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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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通环节)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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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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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体情况进行监管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2、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3、《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市食药监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发现该企业生产的餐饮具抽检不合格,为此,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为《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管职责划转的通知》(琼编办〔2017〕176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
市食药监局 |
依法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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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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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校食堂监管 |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市教育局通报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6、《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根据市教育局的规划,新办一所中学,学校建好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发证后,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食品安全评估和组织制定标准。 |
市教育局 |
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对新建学校食堂,其内部设计、施工图纸应事先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定期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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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参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制订与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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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
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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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10); |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该星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火灾情况,督促酒店对厨房、用餐场所、食品原料仓库等受影响场所进行重建,达到规范要求后,方能允许提供餐饮服务。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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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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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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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餐饮服务单位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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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餐饮服务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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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
应当向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的不安全的食品,应依据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实施食品风险监测抽样和监测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市卫生局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工作方案,制定并实施食品流通、生产、餐饮等环节的风险监测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开展风险监测的建议。 |
市卫生局 |
参与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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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且通报的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3、《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多例某品牌消毒柜消毒后的餐饮具细菌超标, 将此情况及时通报生产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消毒柜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且通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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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商务局根据我市餐饮服务现状和地方饮食文化特色,制定餐饮发展规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管。 |
市商务局 |
负责拟订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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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二是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集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第一百零五条; |
某酒店客人在晚餐后,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酒店立即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并送病人去医院救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卫生局,并派工作人员到酒店开展封存食品原料、成品等调查工作;市卫生局接到通报后,由疾控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
市卫生局 |
市卫生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立即组织救治;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上级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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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 |
承担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及技术规范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保健食品召回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监测与评价及其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保健食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
市公安局 |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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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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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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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化妆品监督管理 |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技术规范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化妆品召回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负责化妆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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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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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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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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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与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上报省食药监局及省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通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计生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
为提升海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及控制能力,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机构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海南省人民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成立海南省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站,并联合下发《关于成立海南省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站的通知》(琼食药监产〔2014〕8号)。 |
市卫生局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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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某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
市卫生局 |
负责审核是否同意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以及食药监所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二)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抽检;
(四)指导辖区食药监所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食药监所应加强企业日常监管等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食药监所按照规定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证后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定期对各食药监证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食药监所应当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食药监所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或技术专家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一般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也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食药监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的抽样检验;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食药监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海关报关单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生产)许可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3、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二)各食药监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1、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3、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
(三)各食药监所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
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报关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市局的监督指导下,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食药监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餐饮服务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
3、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过程是否规范;
4、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5、其他食品安全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1、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公示脸谱。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对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市食药监局对获证餐饮服务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三)经现场检查判为不合格的,市食药监局应对承担该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核查工作的乡镇食药监所食品经营许可核查人员给予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乡镇食药监所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人员办理许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市、县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单位
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和出厂检验是否落实等。
2.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3.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一致。
4.违法添加行为。产品是否加入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是否在规定的使用限度内等。
(二)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 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经营资质。
2. 经营的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3.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5. 经营场所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失实、夸大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专项检查;
(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准备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二)现场检查时,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向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三)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和快速检测等方式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生产经营(含使用,下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3.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各项专项检查;
(二)开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和快速检测;
(三)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强化监督抽检,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根据国家总局监督抽检计划和省局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准备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二)现场检查时,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向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三)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和快速检测等方式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二)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停产整顿。
(六)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零售企业
1. 店面是否整洁卫生、证照是否按要求悬挂;
2. 计算机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3. 温度调控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 药品是否按说明书要求的温度陈列或储存;
5. 处方药销售是否符合要求;
6. 药品销售是否开具凭证;
7. 拆零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 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9. 国家有专门管理规定的药品是否按有关规定管理;
10. 是否有销售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
1. 药房、药库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2. 温湿度调控是否符合要求;
3. 药品储存与养护是否符合要求;
4. 药品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5. 药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6. 拆零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7. 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 特殊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9. 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是否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10. 是否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省局相关要求依法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
1、药品零售企业每家每3个月至少巡查1次;
2、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站等药品使用单位)每家每6个月至少巡查1次。
3、每个单位巡查时间不少于1小时。
4、连续两次巡查结果为90分以上的,可适当减少巡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督巡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二)开展巡查工作:
1、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2、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3、做到巡查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法律法规应用准确、责任追究清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巡查活动。
4、检查人员要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检查。
(三)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发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五)总结工作: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查重点。每半年向省局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年年底向省局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巡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场对日常监督巡查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双方签字确认,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二)药品零售企业检查时评分低于80分的,存在的问题已不符合GSP相应条款要求,属GSP第183条规定的情形,应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8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三)医疗机构检查时评分低于80分的,存在的问题已不符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应该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39条规定,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逾期不改的,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约谈负责人,在当地主要媒体曝光;第三次检查发现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上报省局,由省局在省内主要媒体曝光。
(四)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要在整改期限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回访,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
(五)发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七)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不良事件监测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有因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有因检查;
2.对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取得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日常检查。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进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时发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2.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已取得的许可证件,并予以处罚。
3.监督检查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并予以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科普宣传 |
向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
文昌市食药监局 |
0898-63213916 |
2 |
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
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范等培训。 |
文昌市食药监局 |
0898-63213916 |
3 |
食品安全宣传周 |
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识水平,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弘扬尚德守法风气;促进社会多方协调共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文昌市食药监局 |
0898-63213916 |
4 |
安全用药月 |
每年9月,通过搭建多种传播交流平台,贴近生活、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在全省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用药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安全用药的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用药常见误区进行解读;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提升对特殊用药人群的宣传实效 |
文昌市食药监局 |
0898-63213916 |
5 |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公开 |
主动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消费警示;主动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典型案例;统一向公众公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器械事件处理和调查结果(涉及保密除外) |
文昌市食药监局 |
0898-63213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