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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8 18: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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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Y-CF-0016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5年4月24日发布并施行。)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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