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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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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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ZJ-XK-0005 |
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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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50项 项目名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实施机关: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一) 事项名称: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
(二)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三) 办理结果: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证
(四)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五)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 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许可
申请条件: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3、满足特种设备设计要求的人员、场地和设备、设施条件;
4、有与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等;5、能够保证设备维修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管理手册
4、操作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5、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试维修样机的检验报告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令 第412号令发布
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
(七)责任人:审批办主任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林子翔 |
科员 |
63282400 |
1个工作日 |
审核 |
各科室人员 |
|
63223103 |
3个工作日 |
审批 |
审批办主任 |
主任 |
63223103 |
3个工作日 |
办结 |
林子翔 |
科员 |
63282400 |
1个工作日 |
备注:1. 特殊程序,如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2. 业务事项审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3. 涉及到交费的事项,项目业主需要交费后再领取结果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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