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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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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ZJ-CF-0005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4月19日公布,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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