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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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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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ZJ-CF-0010 |
对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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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4月19日公布,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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