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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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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ZJ-CF-0008

 

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公布并施行)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1995年7月5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四条 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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