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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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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ZJ-CF-0012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公布并施行)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2015年8月25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2005年5月20日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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