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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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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GL-CF-0009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2004828日修正

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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