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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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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处罚

 

GL-CF-0008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2004828日修正

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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