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行政强制 |
GL-QZ-0002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强行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已于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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