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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强行拆除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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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强制

 

 

GL-QZ-0002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强行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已于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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