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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拒不接受调查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发布时间:2016-06-29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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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强制

 

 

GL-QZ-0001

 

 

对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拒不接受调查车辆、工具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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