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野生动物管理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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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驯养繁殖CITES附录Ⅱ物种钻纹龟(Malaclemys terrapin),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也有水生生境,且为外来物种,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因而无法明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无法确定其主管部门。类似的物种还有两栖类和部分爬行类物种。根据海南省政府会议纪要(〔2011〕125号),鳄鱼归海洋渔业厅审批。其他龟类动物(两栖类动物如何界定水生与陆生,国家未明确界定)未明确,所以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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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 |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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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植物检疫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实施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的检疫,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 |
一辆装载有各种品种的花卉、种苗在某地行驶中被查获,发现没有办理相关检疫手续。随后林业等部门按权限进行检疫、补检,并作相关处罚。对综合性种苗花卉市场,市林业检疫等部门加强了日常巡查。 |
文昌市交通运输局 |
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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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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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方案设计、防治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协调工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3、《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某施工单位要建设一电力通讯发射塔,需要采购电缆、光缆等设备,采购前,电力部门、通信部门必须要求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中,避免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的含有松木的光缆盘和电缆盘。期间,电力、通信部门需监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具体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及时通知林业主管部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结束后将用完的松木材料及时烧毁或除害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做技术指导,并检查施工单位有否按照要求及时将松木材料烧毁或者除害处理。 |
文昌市 财政局 |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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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
组织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大技术难题的联合科研攻关;支持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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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供电局 |
监督电力相关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监督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 间、地点通报所在地防治检疫机构;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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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园林局 |
负责城区植物的病虫害防控和和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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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 |
文昌市 林业局 |
依法对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某企业投资发展种苗种植行业,培育多种作物,其中涉及绿化造林、经济用材林、观赏用途林木种苗类,归林业部分监管,食物作物等特殊用途类归农业部分监管。如鲜切叶切花、观赏兰花等归林业部门监管,收获粮油等食用部分归农业部门监管。 |
文昌市 农业局 |
依法对粮、棉、油等植物种子种苗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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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全市范围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需资源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进行保护。 |
1、《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条三十三条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
我市某地普查发现一株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需要将该株树木进行建档并保护,市林业局受理申报后,组织人员对该树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进行保护。 |
文昌市 园林局 |
负责城区公共绿地内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的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管界内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以及古树后续资源迁移的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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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岸带管理工作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沿海基干林带200米内海岸带监督管理保护工作。 |
1、《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第七条; 2、《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六条; 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通知》。 |
沿海某地方发现存在在沿海基干林带200米内非法占用林地搞违建情况,市林业局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牵头市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行动对该非法占用林地搞违建进行查处,对非法违建进行拆除,恢复当地生态。 |
文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负责依法对海防林林地内的违章建筑和设施,进行强制拆除,恢复生态原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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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公安局 |
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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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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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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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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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林业局 |
在林业区域血防地区配合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
我市某林区发现血吸虫病疫情后,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组织人员配合市卫生局做好该疫情防治工作。 |
文昌市 卫生局 |
起草血吸虫病防治实施方案,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并组织实施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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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药 监管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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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一家销售林业用农药的企业,为确保林业用农药的使用安全,需要由市林业局、农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加强协调,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克服多头执法的情况。 |
文昌市 农业局 |
负责做好全市的农药登记,对全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对农产品及其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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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对农药管理中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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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林产品投入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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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用林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对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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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部门需要对市场内食用林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林业部门组织人员参与检查行动,对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经营户进行处理,并追溯源头,对食用林产品生产者进行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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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
1、《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 |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林业部门需要重新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林规修订与土规衔接的合理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林规修订与全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的合理性。 |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和审批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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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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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自然保护区管理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本市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社会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六条。 |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制定相关规划,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具体管理属于自己行政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会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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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文昌市 林业局 |
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负责国家、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的初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制定完成《海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按照要求,文昌市林业局、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并实施市级行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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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配合省厅完成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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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跨乡镇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
1、《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
我市A镇与B镇发生跨界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经核实发生纠纷的林地面积占总纠纷面积超过50%。为此,根据《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属于林业部门职责,依法应当由市林业部门负责调处。 |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跨乡镇非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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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路林管理 |
文昌市 林业局 |
负责对公路林更新砍伐审批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
我市公路林承包户甲需要对灾后受损自己承包的公路林进行更新采伐,向市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砍伐许可证。在公路林承包户甲砍伐公路林过程中,市林业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对采伐林木进行监管。 |
文昌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的许可。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林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林业资金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林业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要求;
(二)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是否按照投资计划、专项资金计划、预算等使用资金;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招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政府采购制要求;
(五)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要求;
(六)资金使用是否及时;
(七)资金拨付依据是否完整、合法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林业资金使用情况可以采取自行监督检查和委托社会力量监督检查相结合、例行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实地监督检查和报送材料监督检查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听取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根据需要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林业局发出监督检查通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稽查或审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林业资金使用规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对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林业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林业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市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林业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三)对森林采伐限额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限额使用森林采伐限额;
(二)是否按《海南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森林采伐限额。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般为一年开展一次省级自查,抽查3—4个单位,针对被抽查的限额单位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抽查要先行制定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抽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资料;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抽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或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违反《海南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各农林场森林防火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各农林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森林防火组织和扑救;森林防火设施、队伍建设及经费;森林火灾控制指标;森林防火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考核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检查。
(二)日常工作检查,根据森林火险情况,对市县等单位进行工作检查。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群众投诉举报以及领导指示等工作需要进行工作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考核检查:分为各单位自查自评和市级检查考核两个阶段。
自查自评阶段:每年1月初,各单位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年度考核评分标准》的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自查报告。
市级检查考核阶段:每年1月中旬,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抽调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考核组,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反馈考核结果。
(二)日常工作检查:根据森林火险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安排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勘查、材料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定期考核检查:对各单位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先进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日常工作检查:检查中发现各单位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督促各单位整改,存在严重森林火灾隐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五)对检疫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检疫执法活动的森防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检疫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二)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疫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森检站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森检站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检疫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检疫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森检执法人员在行使检疫执法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森检站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森防检疫站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检疫执法职权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染疫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防控目标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年度防控总体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按时制定;
(三)防治工作是否有效开展;
(四)防控质量与成效是否显著;
(五)防治资金是否按需投入;
(六)预测预报网络是否建立,并及时上报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中、长期趋势预报,适时发布重大林业生物预警;
(七)人才队伍是否稳定;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森检站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年终目标检查考核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森检站在行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防治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措施,没有达到总体目标的市县林业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对防治不力,贻误防治时机,造成重大危害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可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属地管理的木材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木材运输行政执法活动的林业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包括相关单位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和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林政室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木材运输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也可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木材运输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木材运输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林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木材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木材运输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八)对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事项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及林政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特定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林政室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发现用材单位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林政室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政室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对用材单位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不予登记备案: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林政室应当进行调查,并责成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行政许可,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林政室在对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九)对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
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监督管理是市林业局的重要职责,包含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管理、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市重要湿地、林业系统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救护、收容、转移或放归自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对我市重要湿地、林业系统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森林公园,在物种保护、保护区管理及湿地保护及森林公园建设管理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二)针对我市重要湿地、林业系统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三)每年组织开展对保护区与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开展现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辖区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省重要湿地及保护区及森林公园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市湿地、保护区及森林公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
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每年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市湿地及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监督,发现整改及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处理整改到位;
(三)对严重破坏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的,及时以予通报公布;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监督检查
对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的监督检查事项,市生态办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履行纳入中央、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职责的市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及其公益林管护人员。
本制度所称生态公益林管护,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公益林资源管理、资源监测、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护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公益林资源管理情况;
(三)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情况;
(四)生态公益林面积变化、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生态公益林管护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级检查:要求对辖区内的公益林进行全查,不采取抽查。
1、随机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先抽取不少于30%的乡、镇(场),对被抽中的乡、镇(场),按照不少于30%公益林面积的比例抽取检查小班,抽中的小班全部现地检查。此外,以被检查的乡、镇(场)为单位,抽取5—10个管护人员和3—5个非管护人员作为访问调查对象。
2、典型抽样:对群众反映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及其它管护问题且不属于被抽查的小班,作为典型小班抽取。对典型小班进行单独检查、单独分析。
(三)市生态办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管护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各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监督检查工作。
(四)执行管护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文书、图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生态公益林管护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进行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在生态公益林管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公益林保护建设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利,对盗伐滥伐和非法占有公益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对火烧迹地、采伐迹地未按时更新的;
(五)对公益林区内,出现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六)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公益林管护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五、监督检查程序
接到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公益林管护检查职权即公益林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林管护检查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公益林管护检查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管护检查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管护检查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管护检查行为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六)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的;
(七)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管护检查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公益林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检查行为改变的;
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管护检查过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管护检查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管护检查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林业普法宣传 |
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林业相关政策咨询、法律解答。 |
林政室 |
63283139 |
2 |
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接受群众有关森林消防知识的咨询;组织森林消防紧急避险等知识等的宣传。 |
文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63222166 |
3 |
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险区划等级信 息发布和查询 |
通过“森林防火网”“文昌市气象信息平台”发布和查询文昌市每天的森林火险等级信息。 |
文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63222166 |
4 |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知识。 |
林政室 |
63283139 |
5 |
世界湿地日宣传与保护知识咨询活动 |
宣传湿地条例,开展湿地保护知识讲解。 |
林政室 |
63283139 |
6 |
全市林木种苗产销信息发布和查询 |
通过市政府网站平台发布政策法规、行业资讯、需求信息、违法公告等信息供查询。 |
营林室 |
63239053 |
7 |
林业种苗检验 |
承担全市林业种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
营林室 |
63239053 |
8 |
政务信息发布及林业政策宣传 |
政务信息采编、审核及发布,林业政策宣传服务。 |
办公室 |
63225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