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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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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LY—CF—0006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2月26日公布施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查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对农村居民购买砍伐其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还有权查验其是否有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文昌市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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