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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1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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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行政许可

XF-XK-000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检查权力运行图

1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核准

2、申办主本:个人/单位

3、办理结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

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责任人:蔡甫松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方小惠

办事员

63282476

当场受理(具备申报条件)

业务科室审核

吴培松等七人

参谋

63399181

5个工作日

  

蔡甫松

副处长

63399181

1个工作日

  

许为乐

支队长

63399181

1个工作日

  

吴培松等七人

参谋

63399181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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