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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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C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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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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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7号,2010年11月25日公布,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并确保畅通;(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三)高层建筑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者设置临时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四)施工现场的电气工程和装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五)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厨房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六)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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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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