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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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CF-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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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及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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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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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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