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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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CF-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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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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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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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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