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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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CF-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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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接消防设施工程;未将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纳入委托监理范围;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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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7号,2010年11月25日公布,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工程专业资质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消防设施工程,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纳入委托监理范围。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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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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