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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市内柴油车辆、油库、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对本市汽油销售企业和使用柴油机动车辆企业或车主,宣传有关条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在全市公共场所宣传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2

对汽油零售分类管理、票证管理、汽油销售量核验制度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以及其他公路规费的管理。

负责征收汽油零售企业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负责征收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3

对汽油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了解汽油进销售情况,核验汽油附加费的征收情况。

在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的情况下,利用加油机税控装置或者税控加油机的记录对汽油销售进行核查。

 

负责对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或者调拨汽油前,相关证明文件监管。

按月核对汽油经营企业进油、销售、库存和相关财务会计凭证账薄。

4

负责征费稽查互作,对违反《海南省机动车辆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章予以处罚。

负责没收汽油零售企业不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缴费手续的,所进汽油。

 

负责对本省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并处罚。

负责对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或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处罚。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5

负责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征稽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实现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征稽执法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征稽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征稽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强化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征稽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征稽执法。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市内柴油车辆、油库、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对象

柴油车辆、油库、加油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经营汽油油库、加油站进销存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路稽查柴油机动车辆

(二)油库加油站量油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汽油零售企业不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缴费手续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的,不使用安装有流量计量等装置的进出油管道或故意损坏。

(二)柴油机动车辆涉嫌偷漏通行附加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油库加油站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缴费手续,储油设施、输油管道的,流量计量等。

(二)检查柴油机动车辆入户和缴纳通行附加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汽油经营企业擅自使用不符合勘验要求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的,由征稽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汽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汽油经营企业故意损坏流量计量等装置,或者不使用安装有流量计量等装置的进出油管道而采用其他方法进出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汽油经营企业的流量计量等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未报告征稽机构擅自修理、拆卸、安装或者未修复就使用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汽油经营企业未定期向征稽机构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的报表、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账册的,由征稽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和个人设置内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库,或者在加油站、油库存汽油的,由征稽机构没收其储存汽油,并处以储存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数量与销售、库存数量之和不相符,不能证明其正当业源或去向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的,由征稽机构处该车月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办缴费登记凭证,并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宣传通行附加费征收

汽油零售企业,柴油机动车辆按本条例征收通行附加费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6328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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