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个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施优待项目清单管理 (一)制定优待项目清单。整合国家和省优待政策,形成涵盖优抚对象荣誉激励、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住房、退役安置、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的基本优待项目清单,并发布实施,推动优待工作向体系化、规范化发展。 (二)实施项目清单动态管理。适应时代发展,根据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需求,拓展优待范围,创新优待方式,调整完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努力让优抚对象有更多的获得感、荣誉感、幸福感。 (三)发放优待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全国通用、统一编号的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凭证。 二、责任分工 (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制订优待政策,调整发布目录清单,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省委组织部。指导各级机关做好面向退役军人招录公务员工作。 (三)省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拥军优属宣传,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典型选树工作。 (四)省委编办。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需求,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的编制保障工作。 (五)省地方志办公室。落实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名录、事迹载入地方志工作。 (六)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和支持文化、旅游、交通等优待项目制订和优惠减免工作。 (七)省教育厅。制订并落实教育优待措施,指导做好退役军人学历教育,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 (八)省民政厅。指导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做好养老优待工作。 (九)省司法厅。制订并落实法律援助服务优待措施。 (十)省财政厅。指导落实优待项目补贴措施,对优抚对象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十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十二)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做好优抚对象交通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十三)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指导文化机构、文化设施和A 级景区等落实文化旅游优待。 (十四)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优待。 (十五)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做好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 (十六)省军区政治工作局。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典型培树、荣誉激励和宣传等工作。 三、督导与考评 (一)纳入考评范围。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优待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区)、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调度督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调度、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三)做好年度总结。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牵头抓总,推进本部门、本单位优待政策落实,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问进度、年底亮成果,每年12 月31 日前将本年度优待工作落实情况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待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优待,形成优待工作自觉。各地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待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二)加大培训力度。对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开展优待工作培训,增强他们的拥军优属意识。对窗口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培训,让他们熟悉、掌握优待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大力推进“互联网+”行动,努力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优待服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对优抚对象需求进行科学分析,提高优待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四)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拓展优待工作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营造爱国拥军、尊崇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没有列入全省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尚在实施的优待项目,继续实施。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同时享受退役军人优待项目。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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