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文昌市2022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农字〔2023〕197号
各相关镇政府,市政府直属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2022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2022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2022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2022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的函》(琼农便函〔2023〕96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2〕1288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渔民和渔业企业,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扎实开展养护补贴发放工作,保护渔业生产能力和渔业生产者的权益,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2022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养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发放工作。
(二)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由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项指标组成。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负责任捕捞指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
(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继续执行后补助的方式发放,即当年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依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分类分档进行补助测算。同时,按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详见附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三、申领对象和条件
(一)申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必须是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
(二)申领的海洋捕捞渔船已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即已导入农业农村部渔船数据库管理。参加2014年全省渔船普查,因船网工具指标用完,暂时无法入库,但历史上纳管的小型渔船。
(三)申领的海洋捕捞渔船要同时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且2022年度渔船检验合格。
(四)2014年全省渔船普查后经审批建造、更新改造的渔船。对于多人持股渔船,必须为我省传统渔民、渔业公司持最大比例股份且持股比例总和达到51%以上(含)的渔船。
(五)南海作业的大中型渔船,应提供在南海海域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的船位监测、进出港报告记录、渔捞日志、所属渔业协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跟帮编队等相关证明材料;不出海作业的大中型渔船,要提供船位监测等证明材料。
(六)小型渔船,出海或者未出海作业的,都应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所有申领补贴的海洋捕捞渔船、应提供中国渔业互保协会2022年度的保险单,2022年减船转产、灭失、报废、拆解的渔船,申领时可以不提供保单,但需要供灭失或报废拆解证明材料。
(八)2022年内擅自关闭北斗设备、跨海区作业、有重大违规违法或有严重违返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渔船,不列入发放补贴对象。
(九)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相关规定。
四、不予补贴渔船类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不予以补贴。
(二)自2020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以补贴。
五、核定参数与作业类型
(一)船长与功率
1.未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要求,完成整改的“船证不符”、“四证不一”的渔船,船长与功率数据依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核定。
2.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船检发放新证书的,按发放新证书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证书上的船长与功率进行核定。
(二)作业类型
1.未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完成整改的“船证不符”、“四证不一”渔船,根据该船许可的主作业类型确定,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若当年度年检年审生产作业类型与许可主作业类型不一致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其补贴标准。
2.已按《海南省“船证不符”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海渔办〔2015〕59号),完成整改并通过船检发放证书的渔船,按新证书认定的作业类型进行核定。
3.补助作业类型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认定类型执行。
4.作业类型与作业方式的登记命名不规范的渔船,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规范的渔具名称进行补贴申领。
5.年度中作业类型变更的,自批准变更的下一个月份起,按新的作业类型进行核定。
六、补贴标准及发放规定
(一)补助资金总额和来源
按照2022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数量、标准等因素测算,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22〕1288号),下达我市2022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1721.34万元,不足部分资金从2020年度和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结存资金中支付。
(二)补贴标准
1.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2.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要求,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50%。
3.根据每艘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依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要求,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定该船全年补贴金额。
(三)补贴发放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伏季休渔期渔船跨海区异地伏季休渔、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不服从船籍港或停靠渔港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钓具渔船自2021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并按照本海区休渔规定严格执行休渔的钓具渔船,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渔船违反相关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不给予相应比重系数的负责任捕捞补贴。根据渔船年检年审、出海生产作业、安全生产及救生器材配备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大中型渔船要依据北斗轨迹记录、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填写等情况,测算每艘渔船的补贴金额,对不予以补贴的进行扣减。
5.2022年度内已完成年审检验未出海作业的渔船,不列入扣减对象,可以申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6.渔船有电炸毒鱼作业、暴力抗拒检查;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擅自跨海区界限作业、违法违规进入各类保护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7.渔船出海作业期间擅自关闭北斗船位设备未报告或设备出现故障后24小时内未及时向船籍港主管部门报告的,一年内违规一次扣减3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违规两次扣减50%,违规三次以上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8.休渔期渔船因船籍港泊位有限,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及取得省内他港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靠他港休渔的,给予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休渔期间渔船因违规出海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扣减;休渔期内违规一次扣减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规两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9.大中型渔船违反船位监控有关规定,将船位监控设备交给他船使用或使用他船船位监控设备、伪造渔船船位监控数据、违规使用网具等其他违规行为的渔船,一年内违规一次扣减5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违规两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10.渔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防台风期间不服从船籍港主管部门指挥,未及时返港避风或“追风头赶风尾”的,违规一次扣减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50%,二次以上不给予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11.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以渔船报废、拆解、灭失、减船的实际时间(天数)占全年天数等比例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补贴由买方申领,尚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但是,发生买卖拆解的渔船,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12.2022年度新建完工渔船须办理捕捞许可证后的实际时间(天数)占全年天数等比例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13.2022年负责任捕捞补贴各项指标比重: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执行5项指标,指标比重为进出港报告30%、船位监测20%、组织化管理20%、渔捞日志2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10%;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执行2项指标,指标比重为组织化管理6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40%。
七、核实渔船情况
核实掌握本辖区内的渔船情况。一是渔船生产、违纪违法以及船位监测、船员配员、安全救生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二是及时掌握本年度渔船变更底数;三是核实渔船买卖、灭失、更新改造等情况。
八、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解释,联系发放工作,核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对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审批发放补贴资金,负责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过程中的全程监督;接受渔民群众信访举报,受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信访案件。
指导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渔船档案并妥善保管全市渔船档案,并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总结材料,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及时拨付等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2022年度查处违法、违规渔船情况作为补贴资金扣减依据。
所属镇政府配合市农业农村局落实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各村委会负责对小型渔船出海生产情况认定,村委会向渔船出具证明。
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2022年度文昌市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件有效性的审查,统计全市海洋渔船总船数和总功率数;负责组织全市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数据录入、申报,并承担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日常工作;负责渔船登记、检验证书的核查;负责大中型渔船捕捞生产活动时间核查;出海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北斗终端系统正常开机运行的核查;负责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渔船审查等工作。
市农商行负责补助资金通过社保卡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到渔民手中。
九、实施步骤
我市海岸线长,港湾多,渔船停泊分散,且渔船较多,增加了对补贴对象审核的难度。要按时实施补助,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各部门、各镇政府要紧密配合,扎实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
(一)摸底阶段(6月5日至6月20日)
依据《海南省2022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我市2022年符合补贴的渔船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对,掌握各类型作业渔船的数量、船长及其功率。在此基础上汇总造册,形成2022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发放依据。
(二)审核阶段(6月21日至7月20日)
根据摸底阶段的统计,对享受该项补贴资金的渔船进行逐船核实。审核内容有: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产权证书。核实的内容有渔船的作业类型及主机功率。同时与各镇政府、村委会联系,复查有否漏登记或虚报的渔船。
(三)公示阶段(7月21日至8月10日)
完成第一、第二阶段工作后,将各镇符合补贴条件的渔船列表印发至相关镇政府,并在渔船所在村委会、镇政府、船籍港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让群众监督,进一步核实补贴对象,杜绝差错和漏报。
(四)申请审批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
为确保补贴资金分配的准确无误,实行一船一档管理,每艘领取补贴渔船档案材料有: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户卡或“一卡通”(复印件)。
(五)资金拨付和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25日)
渔民申请财政补助表,经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完成申请、审核、审批、核定程序后制成资金分配明细表,由市农商行依据渔民提供帐号通过“一卡通”一次性拨付,属单位企业的资金通过银行拨付。建立补助对象档案,规范管理,在拨付工作结束后,将补助资金分配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十、建立追缴制度
渔业企业、渔船业主如冒领补贴资金或虚报功率、作业类型造成多领补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将依法追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时间性强、统计数据多、扣减政策复杂,涉及到广大渔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要务必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扎实做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核船、核证是及时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的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紧密结合渔船年检、捕捞许可证年审签证、行政执法处罚等数据与档案,确保纳入补贴范围的渔船真实存在、证书齐全有效,杜绝冒领、骗取和套取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现象发生。要结合核船、核证,加强渔船基础管理;发现渔船已经灭失或渔船证书失效的,应当指导船主及时办理船舶注销手续。
(三)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任何个人(包括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经调查属实,将依法处理。
(四)加强监督,防微杜渐。要认真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从制度上杜绝渎职、失职、腐败现象发生;定期组织专项督查行动,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发生,确保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五)认真总结。工作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总结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附件: 1.文昌市2022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审批表
责任编辑: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