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
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营造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等,结合本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失信认定、惩戒及信用修复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监管过程中,应当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管主体应当积极开展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探索信用承诺代替审批等,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海域使用权市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中介服务、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监管产生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具体承办处室负责采集;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信用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承办科股负责采集。
第九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由受理信用承诺的处室(科股)负责采集,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信用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包括土地市场失信行为、矿业权市场失信行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失信行为、中介服务市场失信行为和自然资源工程项目市场失信行为和其他失信行为。
本办法规定的的失信行为应当经有确定力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决定书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
(四)违背信用承诺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三)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非法牟利,情节严重的;
(五)一般失信行为被认定后,连续三年拒不整改的;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认定。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失信行为认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主体书面出具《纳入一般失信名单决定书》或《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决定书》并送达信用主体。决定书应当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监管主体依法依规启动约谈程序,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由监管主体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实施惩戒。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的公开由监管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之外,自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托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网站或其他渠道予以公布。
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在公示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监管主体除了按规定使用信用信息实施惩戒外,还应当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监管主体在行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工程项目管理等事项中,通过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网站或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查询信用主体的信息并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作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提出异议信息申请时,应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监管主体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在失信认定撤销、修改后,监管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监管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监管主体应在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修复完成后,监管主体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信用主体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反馈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守信激励
第二十一条 监管主体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可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守信主体进行认定,并依托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网站或其他渠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监管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守信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使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1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