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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2020-12-11 14:40 来源: 文昌市人民政府网 【字体:   打印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依据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
对象

主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
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

征地前期准备

拟征收土地告知: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
拟征收土地用途
2.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
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
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
听证权利;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
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拟征地听证: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
《听证通知书》;
2.
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征地审查报批

征地报批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其他相关文字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征地批准文件: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
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
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
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
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征地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
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

征地组织实施

5.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
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
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
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
《听证通知书》;
2.
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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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责任编辑: 王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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