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昌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41号)和《文昌市贯彻落实<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责任分工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工信局联合市科协对《文昌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科工信〔2020〕19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文昌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文昌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41号)和《文昌市贯彻落实<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责任分工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昌市科普场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建筑物及附属物作为科普展示、以互动科普展品及实物为依托开展科普的场所,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或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第三条 根据场馆开展科普活动的方式及功能分为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专业科技馆具有专业特色突出,主要以展馆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场所。科普基地通过室内外展示、创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场所。
第四条市级科普场馆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科协认定。
第二章 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 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科协负责全市科普场馆宏观管理、市级科普场馆认定、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推荐认定省级科普场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市级科普场馆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市级科普场馆培育、认定和年度考核;
(三)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认定省级科普场馆;
(四)负责省级和市级科普场馆服务、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科普场馆运行机构负责科普场馆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科普场馆提供物理空间;
(二)为科普场馆提供先进的科普设施;
(三)组建和培养专业科普工作团队;
(四)组织科普工作团队积极参加各级科普大赛,为参赛团队提供辅导和帮助。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证科普场馆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科工信局、市科协、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科普场馆的各项扶持政策,在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科普场馆的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本市科普场馆。
第三章 市级科普场馆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资质
申请认定市级科普场馆的机构,应为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展示和普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宣传有反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
2.具有较先进的传播科学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和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
3.专业特色突出,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展示、实验、参与互动的设备、器材、模型、实物等,开设相关科普栏目、或其 他传播载体,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和设施。
4.场地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有 文字说明标签,同时备有完整的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5.场地自有或具有 10 年以上租用合同且权属明确。
6.市级专业科技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 600 平方米;
7.市级科普基地除具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室外场地面积外,还必须有不少于200 平方米用于相关科普展示、接待、办公等室内面积。
8.市级科普场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等验收。
9.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稳定的科普工作专业队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备较强的科普活动策划能力。配备与规模相当的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能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备讲解词。
10.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11.有满足从事科普工作所需要的稳定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每年投入能满足场馆正常运行和科普工作开展的经费。
12.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200 天,并在“科技活动月”“科技工作者日”“科普日”“六一”等期间对青少年参观给予免费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
13.积极配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开展2场以上有组织、有规模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文昌市专业科技馆认定申请书》或《文昌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科普场地权属证明及相关验收证明;
(三)单位法人、财务、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经费年度经费预、决算;
(四)从事科普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场馆讲解词;
(五)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相关的科普管理制度;
(六)对外免费开展科普活动的图片、影像、文字等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第四章 市级科普场馆认定与考核
第十条 文昌市市级科普场馆认定程序:
(一)市级科普场馆每年认定一次,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科协负责发布市级科普场馆认定通知。
(二)市级科普场馆从本市的科普场馆中产生,由科普场馆自行申报。
(三)申报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市科工信局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四)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科协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评审,经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全市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将符合条件的科普场馆,认定为文昌市市级科普场馆。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机构的资质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 申报要求。
2.实地考察。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3.会议评审。专家组审阅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考察情况进行 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4.行政决策。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科协综合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认定结果。
5.公示。市科工信局、市科协将认定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拟认定为市级科普场馆持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工信局或市科协提出异议,并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市科普场馆。
6.授牌。公示期满后,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科协颁发认定证书,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科普场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且意义重大的科普场馆,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市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经认定的市级科普场馆,第二年开始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科协组织,重点考核评价科普场馆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的,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级科普场馆认定;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普场馆资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普场馆申报资格,并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及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分别移交司法 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市级科普场馆职责
第十五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自觉接受市科工信局和市科协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市级科普场馆的单位应将市科工信局和市科协授予的牌匾悬挂于场馆入口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接受市科工信局和市科协交办的科普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等活动,以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专业科普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地、设施建设和更新,加强科普人员培训,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提升自身的品牌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市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国际化运营水平,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积极引进海外优质科普资源和方法, 扩大科普的功能和效果。
第六章 扶持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一)认定为省级的科普场馆,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级科普场馆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补助的50%给予补助。年度考核等级为 “合格”“不合格”的科普场馆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市级科普场馆应配合市科工信局和市科协的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规范统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资料;不按要求进行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市级科普场馆发生名称或运营主体变更、面积变化、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市科工信局报告。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科协核查,对于不在期限内报告变更事项的直接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一)对不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或已停止运营的市级科普场馆,经市科工信局和市科协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二)对不能正常运营一年及以上或已停止运营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省级科普场馆,经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市科技部门实地核查,取消相应资格的,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上一年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予以清算,收回结余经费及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级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科普场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市科工信局和市科协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科普场馆健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建设科普场馆。
第二十六条 市科工信局和市科协负责本辖区科普场馆的日常管理,掌握运营情况,及时处置变更事项,为本辖区的科普场馆建设运营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科工信局和市科协应加强管理,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场馆之间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和文昌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文昌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科工信〔2020〕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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