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市监处罚〔2024〕91号
当事人:文昌蓬莱莫德球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5MA5RM6MX77
经营场所:海南省文昌市蓬莱镇蓬南二横路10号
经营者:莫德球
2024年1月8日我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挂牌督办的通报(一)》,省市场监管局督导组发现文昌蓬莱莫德球五金店销售标注废止标准GB16410-2007且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经我局核查,文昌蓬莱莫德球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我局对文昌蓬莱莫德球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行为进行立案。
经查明,文昌蓬莱莫德球五金店的注册日期是2019年9月29日,经营范围是零售日用小电器、零售厨房电器设备、零售室内家用电器、零售日用家电。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没有设定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另外,当事人销售标注废止国家标准的燃气灶。文昌蓬莱莫德球五金店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查证,樱芝牌单炉灶(标注废止标准GB16410-2007)和汉庭皇冠牌单炉灶(标注废止标准GB16410-2007且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分别进货一台,樱芝牌单炉灶的进货单价50元每台,销售定价每台70元;汉庭皇冠牌单炉灶的进货单价50元,销售定价每台70元。两台都没有售出,全部退货,无违法所得,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昌蓬莱莫德球五金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莫德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2.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挂牌督办的通报(一)》、2024年1月16日《现场笔录》、2024年3月14日《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是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3.2024年3月14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出货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40元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监罚告〔2024〕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40元的1倍罚款计人民币140元(壹佰肆拾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本市中国工商银行文昌支行(账户: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1584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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