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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综执监处〔2024〕088号
2024-05-10 17:03 来源: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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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监处〔2024088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þ个体工商户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名称

文昌文城林顺商店

负责人

林刚

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沿江东路10号

联系

电话

15120****62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69005MA5T2EUA4M

本单位于2024223日对你店散装食品未按要求标注标签标示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单位)2024年1月15日销售的花生饼、米贡和豆饼等散装食品未标注“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你店能提供上述花生饼、米贡和豆饼等散装食品的进货票据和有关资质证明现查明,你店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文昌文城林顺商店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函》(文市监函〔2024〕29号)、《询问笔录》、《证据资料》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5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458日向本单位递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59

责任编辑: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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